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某敲诈勒索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19〕26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7月30日以向他人发送其与被害人龚某某婚外情期间的照片相威胁,以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向被害人龚某某勒索人民币10000元。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蔡某某再次以向他人暴露其与被害人龚某某之间婚外情关系相威胁,向被害人龚某某索人民币15000元,被害人龚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8月19日,被告人蔡某某在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地铁站C出口收取被害人龚某给付的现金人民币15000元时被蹲守的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被告人身份材料、公安机关抓获破案经过、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短信记录截图、微信账号截图、收款记录截图等书证;3. 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4.证人罗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露婚外情关系相威胁,向他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汪宝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