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3070319640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区*街*组,现租住丰南区*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02时44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哈飞牌小型轿车沿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丰南区街道交口西处,与由南向北横穿公路的行人董某甲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董某甲经丰南区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蔡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蔡某某发生事故后主动报案,并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自动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19年12月9日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董某乙的证言;
3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意见书、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丰南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损伤检验报告;
4丰南区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5唐山市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被告人蔡某某的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到案经过、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向征
检察官助理:周新峰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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