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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6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乡**村,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坊镇**村。2014年11月2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20时许,被告人蔡某某无驾驶证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冀******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高铁桥下时,被丰南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唐山宏基司法检测蔡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01.49mg/100ml,系醉酒。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能按时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李某某证言;

3.书证;

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文泉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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