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12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住广东省揭西县**街道**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1日23时某某,被告人蔡某某与黄某甲环、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另案处理)在上仓山寮饮酒后,无某某二轮摩托车搭载黄某甲环上路行驶,之后在上仓山寮山脚下的坪上镇湖光大道路段与贝某某发生纠纷,贝某某随后报警。揭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当晚在处理贝某某警情时,发现蔡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涉案车辆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某某,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提取制作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及附图,驾驶人信息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其它证明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贝某某、黄某甲环的证言;4.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某某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7.电子数据:蔡某某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到案能如某某,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蔡某某无某某机动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某某钊
检察官助理:黄某乙嘉
(院印)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认某某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证人名单》一份,光盘一张,另附材料若干,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