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63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德市武陵区**路**号**组**号,现住常德市武陵区**村**市场**房**楼。因吸毒行为,2010年7月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4月1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4月1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5月17日,常德市禁毒委员会决定对其收治,现羁押于常德市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中心。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至8日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先后5次容留吸毒人员尹某某、张某某、章某某在其位于本市武陵区**村**菜市场斜对面小区5楼的家中吸食毒品。
2019年4月9日14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准备再次容留尹某某、张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疑似物0.21克,经鉴定,从毒品疑似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扣押、提取、称量、取样、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光宇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常德市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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