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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9〕1480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街道**栋**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蔡某甲于2015年年底开始,在普宁市流沙北街道白沙陇村白塔秦七巷九号开办制衣厂。至2017年3月份,先后拖欠其厂内黄某某、陈某甲、李某某、张某甲等16名工人三个月的工资(即2017年1月至3月)共90663元。被告人蔡某甲于2017年1月9日接到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的整改指令书后,至今仍没有结清拖欠工人的工资906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公告、送达回执;2.证人陈某乙、张某乙、马某某珠、江某某、黄某某、黄某某、陈某甲、张某甲的证言;3. 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10名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蔡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XX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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