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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_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513024195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小区**栋**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1月4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源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7月,被告人蔡某某与万源市**乡**村**社签订了期限30年的山林承包合同,蔡某某承包了万源市**乡**村**社所属的“**”集体山林,并办理了集体、个人临时林权证(万府林政**字第**号)。2011年蔡某某个人申请采伐证未获批准。2012年7月,蔡某某拿到经他人申请由万源市林业局2011年10月25日审批的2011年度林木采伐许可证,2012年9月在明知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雇请蒲某某等人在“**”林场内进行采伐和搬运。经万源市林业局鉴定:现场存放所采伐的木材立木蓄积共计122.581立方米。另外在采伐期间,蔡某某将采伐的杉原木共计二车从林场运至青花镇、罗文镇等地售卖,原木材积10.727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16.50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等笔录及照片;6.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虽有林木采伐证,违反林木采伐证规定的时间、数量任意采伐其承包的林木,所采伐的林木立木蓄积共计139.084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威

2020年5月6日

附:

1.​ 被告人蔡某某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小区**栋**号

联系电话:18113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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