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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18〕120号

被告人蔡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住江西省乐安县******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8月21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8月31日被乐安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9月6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0日20时左右,被告人蔡某来到乐安县****的****上网,21时17分许蔡某从****上完网下来,在壹号网咖1楼的楼道内发现受害人谢某的黑色助力车没有上锁,并且可以推动,蔡某在确认旁边没有人的情况下偷走了这部助力车,蔡某把这部黑色助力车往四九广场的方向推走,蔡某先是把助力车推到**城,后于23时左右把助力车推到时尚网咖门口, 自己去网咖里面睡觉了。谢某22时左右从**网咖上完网下楼道,发现自己的助力车不见了,于是打110电话报警,并去寻找自己的助力车,谢某于23时30分发现自己的助力车停在街心花园**网咖的门口,于是谢某就在**网咖内等待偷自己助力车的人来骑自己的助力车,在等到第二天(2017年8月21日)6时许,谢某等到蔡某来推自己的助力车,谢某打其朋友黄某电话要黄某来帮忙,黄某来后谢某和黄某两人把蔡某控制住并且打电话报警,我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将蔡某抓获。

被盗助力车为赛阳牌助力车,经价格认定,被盗助力车及车内物品价值人民币2630元钱。

被告人蔡某经鉴定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对本案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 证人黄某、蔡某某、邹某某、王某、邓某某、黄某某、吕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的陈述;4. 被告人蔡某的供述与辩解;5.乐安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意见、抚州市思康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6. 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谢某辨认笔录、证人黄某辨认笔录7.**网咖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蔡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军

2018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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