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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5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栋**单元**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8月1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盗窃、吸食毒品,于2014年5月3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再因盗窃、吸食毒品,于2017年6月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再因盗窃,于2019年9月2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决定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1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4月8日1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景观路南雀新村7栋4单元楼下,将被害人莫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桂B****1的现代牌电动车盗走。之后,被告人蔡某某将盗窃所得电动车销赃获款人民币320元。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

2. 2020年4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怡园新苑6栋2单元楼下,将被害人张某某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桂B****3的麒豪牌电动车盗走。之后,被告人蔡某某将盗窃所得电动车销赃获款人民币300元。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50元。

3. 2020年4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前锋路白露菜市场内小红帽幼儿园门口,将被害人莫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桂B****X的麒豪牌电动车盗走。之后,被告人蔡某某将盗窃所得电动车销赃获款人民币330元。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9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蔡某某盗窃作案三次,涉案数额共计价值人民币3340元。被告人蔡某某将盗窃所获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2020年5月14日,公安人员因怀疑被告人蔡某某吸食毒品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蔡某某主动供述上述盗窃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某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抓获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继武

检察官助理覃文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在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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