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2********341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住瓦房店市**街**小区**号楼**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2月4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1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11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9日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来到瓦房店市**派出所**村被害人邹某某家中,将邹某某放在椅子上的挎包盗走,其中内含1.1万现金及一张**超市会员卡。
2、2019年12月12日0时许,被告人蔡某某来到瓦房店市**煤矿附近被害人贺某某家,将贺某某包内200余元现金盗走。
3、2019年12月16日1时,被告人蔡某某来到瓦房店市**办事处**村被害人吕某某家,进入卧室内将两部黑色触摸小米牌手机盗走。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2200元整。
4、2019年12月16日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来到瓦房店市**办事处**村被害人曹某某出租屋内,将曹某某一部白色小米牌手机及人民币100多元钱盗走。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整。
综上,被告人蔡某某共计入户盗窃4起,盗窃数额138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指认现场照片;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贺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结论书;7. 搜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毛妮
代理检察员:崔雪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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