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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镇**村**号**。2019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2019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 10月9日14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伙同同案人汪某某(另案处理)经密谋盗窃事宜后,携带一把钳子,驾驶一辆电动车窜到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湖东村,乘无人之机,采用钳子钳断锁头等手段,进入被害人张某某群住家,盗走被害人张某某群现金人民币54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破案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2.蔡某某的交通银行卡照片、微信转账、充值记录、支付宝转账、充值记录截图,作案现场照片。3.被害人张某某群的陈述。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蔡某某系累犯,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20年1月9日

附:1.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2.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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