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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郁南县人,户籍登记地及现住址郁南县**镇**村委**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郁南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租用了位于**镇迳**村委会**山场的林地,在未经职能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了吕△文利用钩机、推土机开挖**山场的林地和堆土建造鸡舍,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19年8月30日,郁南县林业局向被告人蔡某某发出《责令停工通知书》,被告人蔡某某停止了其在**山场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

经郁南县林业产权服务中心鉴定:1.开挖面积5.69亩(其中林地5.17亩,林种为水土保持林,非林地0.52亩);2.堆土面积3.63亩(其中林地1.28亩,林种为水土保持林,非林地2.35亩);3.已开挖林地已无植被,无法恢复原状。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水土保持林)共计6.45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宇森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此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本案卷宗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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