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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滥伐林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案)_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生态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11965********,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住福建省顺昌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罪、滥伐林某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顺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滥伐林某罪、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5日、10月21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5日、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罪

2017年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在明知是滥伐林某的情况下先后从村民陈某兴手中非法收购滥伐的杉木立木蓄积量5.725立方米,从村民陈某旺手中非法收购滥伐的杉木立木蓄积量2.5712立方米,从村民黄某荣手中非法收购滥伐的杉木立木蓄积量9.7078立方米,从村民李某乐手中非法收购滥伐的杉木立木蓄积量3.1665立方米,从村民谢某祯手中非法收购滥伐的杉木立木蓄积量12.1114立方米、从村民谢某旺手中非法收购滥伐的杉木立木蓄积量6.6759立方米,(以上共计立木蓄积量39.9074立方米)。从村民叶某华处以人民币260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滥伐的杉木材积约5立方的米,从村民陈某娣处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收购滥伐的杉木材积约6立方米的杉木,从村民叶某富处以人民币210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滥伐的杉木材积约4立方米,从村民叶某义处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滥伐的杉木材积约8立方米;向**镇**村***村民夏某基、蒋某荣、李某某、黄某发处共计非法收购滥伐的杉木材积约5立方米(以上共计材积约28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量40立方米)。向**村村民谢某满处非法收购滥伐的杉木立木蓄积量33.1105立方米。

以上共计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立木蓄积量113.0179立方米。

二、滥伐林某罪

1、2016年5月,被告人蔡某某分别以3000元的价格向罗某娣、以2000元的价格向廖某恭、以3000元的价格向廖某德处购买位于顺昌县**镇**村山林定权**林班**小班,二类**林班**大班**小班,土名“某某”山场便道两段杉木。同年6月,被告人蔡某某在未办理林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廖某有、张某清等人将土名“某某”山场两段便道的杉木砍伐,再雇佣驾驶员郭某清运至**工区。经鉴定,“某某”山场被伐杉木立木蓄积量16.7235立方米。

2、2017年8月,被告人蔡某某以2000多元的价格购买陈某娣位于顺昌县**镇**村山林定权**林班*小班,二类**林班**大班**小班,土名“某某某”山场内杉木。后被告人蔡某某在未办理林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四个江西工人将山场内杉木砍伐,再由被告人蔡某某驾驶农用车装运至**工区堆放。经鉴定,“某某某”山场被伐杉木立木蓄积量17.4571立方米。

3、2017年8、9月,被告人蔡某某购得谢某满位于顺昌县**乡**村山林定权**林班**小班,二类**林班**大班**小班,土名“某某”山场内的杉木。2017年10月底,蔡某某在未办理林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油锯手雷某兴、雷某娣,工人兰某发、刘某乙、张某来将山场内杉木砍伐,后雇佣驾驶员黄某发将砍伐的杉木运至**村公路边堆放。经鉴定,“某某”山场被伐伐杉木立木蓄积量37.3298立方米。

4、2017年10月,被告人蔡某某在未办理林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外地工人将自己位于**镇**村山林定权**林班**小班,二类**林班**大班**小班,土名“某某”山场内的杉木砍伐,再由被告人蔡某某驾驶农用车装运至**工区堆放。经鉴定,“某某”山场被伐杉木立木蓄积量12.2296立方米。

5、2017年10月,被告人蔡某某从**村村民张某生处购得位于顺昌县**镇**村山林定权**林班**小班,二类**林班**大班**小班,土名“某某”山场内的杉木;从祖某盛、谢某淡、陈某明、黄某娘处购得位于顺昌县**镇**村山林定权**林班**小班,二类**林班**大班**、**小班,土名“某某”山场内的杉木,后蔡某某雇佣油锯手黄某堂、工人刘某乙、兰某某、李某某、张某来将山场内的杉木砍伐、再雇佣驾驶员叶某辉将砍伐的杉木分别运至**村**马路边、**工区堆放。经鉴定,“某某”山场被伐杉木立木蓄积量7.4848立方米,“某某”山场,被伐杉木立木蓄积量42.5179立方米。

上述五片山场共计滥伐林某立木蓄积量共计133.7427立方米。事后被告人蔡某某将以上滥伐的林某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卖给顺昌某某木材加工点以及浙江商人姜某贵、姜某清,得款人民币148000元。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蔡某某主动到顺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退出赃款人民币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蔡某某、刘某乙、兰某某、李某某、张某来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4.顺昌县宝山伐区调查设计服务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5.顺昌县公安局现场勘验、辨认、扣押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某采伐许可证,多次任意采伐本人经营管理的林某,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蔡某某在明知是滥伐的林某情况下还多次非法收购,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建平

代理检察员:王小丽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羁押于顺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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