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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58********,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及住址所在地广西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岑溪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下午,被告人蔡某某在岑溪市大业镇胜垌村榃坪组耀坑山场旱地砍草并焚烧过程中,由于风大不慎烧到附近的山林,而引发森林火灾。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鉴定:该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2.54公顷(折合38.1亩),过火有林地面积2.54公顷(折合38.1亩),过火树种为马尾松、其他软阔、杉木、八角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山场旱地砍草并焚烧过程中,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总面积2.54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述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立旺

                 检察官助理:黄泳霖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联系电话:1999460****。

2.刑事侦查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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