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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犯诈骗案)_吉林省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汪林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蔡某某(微信名“冰冰、微信号zb523****),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涟源市,住湖南省娄底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诈骗罪,经吉林省天桥岭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日被吉林省天桥岭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吉林省汪清森林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律师情况:辩护人张金源,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编号:1431320101018****。

本案由吉林省天桥岭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

经审查认定: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租住湖南省长沙市,利用电脑“群控软件”,将其购买到的微信群成员添加到自己使用的微信名“冰冰”、微信号“zb523**”的微信中。通过邓某某(微信名来日方长、微信号a245166****、备注长沙材料商)、王某甲(微信名爷爷在此、微信号whq1****,Sugram毛毛、账号82****)先后购买到向某某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19150********)、彭某某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19010********)、郭某某邮政银行卡(卡号62179939000********)和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14070********)。被告人蔡某某下载虚假“泛大西洋理财项目APP”平台,将添加好的微信好友吉林省汪清县天桥岭林业局居民杨某某拉入“泛大西洋理财项目交流群”、“泛大西洋精英群”微信群,并提供“泛大西洋理财项目APP”平台二维码。通过微信名“冰冰”添加的微信好友进行交流,编造虚假信息,诱导微信好友进行理财项目投资。杨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王某乙、吴某某先后注册登录“泛大西洋理财项目APP”平台,进行理财投资,将投资理财款分别转账到被告人蔡某某购买的向某某、郭某某、彭某某银行卡内后,“泛大西洋理财项目APP”平台关盘。致使杨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王某乙、吴某某被骗金额累计人民币136500.00元。

被告人蔡某某已退还被害人杨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王某乙、吴某某等人全部经济损失,上述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手机电子数据截图及说明、微信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及被骗资金交易明细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向某某、石某某、彭某某、姜某某、邓某某、肖某某、郭某某、王某甲、张某某、、许某某、蔡某甲、罗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王某乙、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安图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安公(网安)勘[2019]90、91、95、96号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及关于“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说明、延边森林公安局网络监察支队涉案二维码及网址登录检验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利用网络,采用编造虚假信息,隐瞒真相,诱使他人在虚假理财平台上进行投资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某已退还被害人杨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王某乙、吴某某等人全部经济损失,上述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员:李太明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吉林省汪清森林公安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7册;

3、随案移送物品处理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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