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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三明市**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0月31日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将该案移送至沙县公安局;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次日由沙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8年6月6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8年7月3日、2018年8月31日,退回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沙县公安局于2018年8月3日、2018年10月16日重报,已审查补充侦查材料,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19年5月10日,经本院检察委员决定,对被告人蔡某某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015年5月,被告人蔡某某中标沙县教育局所属的沙县**服装厂公开招标后,获得沙县中、小学校服独家生产销售权,并注册成立“三明市**服装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系被告人蔡某某),被告人蔡某某购入制作校服的布料等原料,经工人裁剪、缝制后交付给相关学校。2016年10月19日,三明市工商局委托国家服装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对三明市**服装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校服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抽样的12个学校校服样品中有11个学校的校服样品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其中沙县五中夏装校服、沙县一中冬装校服、沙县金沙小学冬装校服、沙县翠绿小学冬装校服、沙县六中夏装校服、沙县青纸小学冬装校服共6个学校的校服样品不符合国家纺织产品的强制性标准。经查,自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期间,以上六个学校累计向三明市**服装有限公司购买不合格校服共计1390590元。

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蔡某某经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沙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被告人蔡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和监测方案、相关拍卖材料、校服购买记录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蔡某甲、周建如等人证言;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6年11月,被告人蔡某某因投标工程需要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被告人蔡某某在无法获佛山市**服装有限公司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的情况下,被告人蔡某某通过联系印在墙上的办假证电话,向李某某(另案处理)以250元价格购买一本盖有“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印章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经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社会保险登记证系伪造。

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蔡某某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蔡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提取笔录、提取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生产不合格产品并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通过非法途径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在判决之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文章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在家候审(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室,电话:1360598****)。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宗拾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校服6112套、社会保险登记证一本现暂扣于沙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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