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至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蔡某某多次窜至洮南市**小区内,将停放在2号楼和3号楼楼下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张某丙、张某丁、顾某某的电动车盗走,经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5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张某丙、张某丁、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光盘六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福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并处罚金三千元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忠明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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