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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巍检一部刑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巍山县庙街镇**村委**巷**号。2017年8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巍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8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巍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巍山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所。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蔡某某至巍山县庙街镇**巷**号蔡某甲户,将其户的1台苹果平板电脑、1部三星手机、1台华硕笔记本电脑盗走。经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000元,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000元、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00元。

2、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蔡某某至巍山县庙街镇**巷**号蔡某甲户,将其户的1个黄金手镯、1条铂金项链、1个钻石戒指盗走。经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11257.74元,被盗铂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438.33元、被盗钻石戒指价值人民币7789元。

3、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蔡某某至巍山县庙街镇**巷**号蔡某甲户,从其户盗窃得6包大重九香烟,后被失主发现。经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累计达人民币28485.0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在部分盗窃犯罪事实(即第3起犯罪事实)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巍山县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云龙

检察官助理:吴志芹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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