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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72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3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镇**路**号。2010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9间店铺共实施9起盗窃行为,盗窃数额共计18266元。具体如下:

1、2020年2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蔡某某窜至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8**号圣某某酒庄,盗窃被害人杨某某放在台面上的一部努比亚牌手机和一台华硕牌电脑。经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手机价值355元人民币,电脑价值1600元人民币。其中华硕笔记本已缴获。

2、2020年2月22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窜至珠海市香洲区银桦路1**号花*餐饮店,盗窃被害人钟某某放在台面上的一部华为牌手机和一部iphone xsmax手机。经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华为手机价值914元人民币,被盗窃的iphone xsmax手机价值4555元人民币。

3、2020年3月2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窜至珠海市香洲区前山永邦建材中心1**号商铺**信建材店,盗窃被害人林某甲放在台面上的一部oppo牌手机;因相关材料不齐,价格鉴定不予受理。

4、2020年3月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窜至珠海市香洲区粤海中路2**号**广告有限公司,盗窃被害人宋某某放在台面上的一台黑色联想牌电脑;因相关材料不齐,价格鉴定不予受理。

5、2020年3月6日1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窜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翠前新村**广告商铺,盗窃被害人吕某某放在台面上的一部苹果牌手机。经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手机价值2282元人民币。

6、2020年3月7日14时许,被告人蔡某某窜至珠海市香洲区云顶澜山**美容院,盗窃被害人王某甲放在台面上的一部苹果牌11手机。经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苹果牌11手机价值4532元人民币。涉案苹果11手机已缴获并发还被害人。

7、2020年3月13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窜至珠海市香洲区上华路2**号**美容店,盗窃被害人刘某甲放在台面上的华为牌手机;经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手机价值804元人民币。

8、2020年3月22日9时许,被告人蔡某某窜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翠前北路晴朗新地**健身工作室,盗窃被害人王某乙放在台面上的一部苹果牌手机。经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手机价值2052元人民币。

9、2020年3月24日9时许,被告人蔡某某窜至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翠园居**宠物店,盗窃被害人林某乙放在台面上的一台华为牌手机。经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手机价值117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杨某某等9人的陈述;2.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书证;4.物证;5.现场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鉴定意见;8.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晓敏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前案判决书2份。

3.光盘11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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