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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二部刑诉〔2020〕Z613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86********,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委**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广东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17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17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 22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6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伙同张某某(在逃)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来到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小区大门口,见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48元)无人看管,便由蔡某某负责望风,张某某上前盗走该辆摩托车。得手后,被盗二轮摩托车由张某某处理,蔡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 500元,所得赃款已被蔡某某花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售车清单复印件、合格证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揭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1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越佳

检察官助理:张玉珊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 被告人蔡某某现在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块。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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