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65********,无职业,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路**号**栋201户。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4月25日被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上午,被告人蔡某某乘坐一辆电瓶车进入衡阳**厂办公区域,其乘东办公大楼一楼信访接待室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办公桌上充电的一部苹果XS手机(价值3067元)盗走。被告人蔡某某于2020年10月10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相应的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资料等书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云云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羁押在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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