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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Z17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8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8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镇*村委会*村*巷*号,现住址***镇*区*路*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0日被陆丰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20年6月25日13时许骑自行车闯至本市*镇*社区伺机作案,当发现范某某位于*社区*巷*号的家中房屋大门没有关闭,范某某在客厅长木椅休息时,被告人蔡某某趁范某某熟睡之机,潜入屋内将范某某放在客厅木桌上一黑色的华为手机盗走。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物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书证;7.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能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培灿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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