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923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住**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9日5时28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骑共享单车途径本市**镇**社区**街**医院路段时看见被害人张某某躺**街路边的长凳子上熟睡,于是,走过去从张某某身上盗走一部蓝色V1V0X30手机(价值不详),后逃离现场。经侦查,侦查员于2020年8月5日17时5分许,在本市**镇**站对面**天桥底公厕门口将蔡某某抓获。破案后,涉案手机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萍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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