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8********,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无业,现无固定住所。201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6月因盗窃被山东省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蔡某某与周某某(另案处理)结伙,在临沂市兰山区**居委、**大厦等地,采用撬别、拆卸等方式,作案四起,窃取电动车一辆及电动车电瓶、活鱼等物品一宗,窃取财物价值共计154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20日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与周某某结伙,在临沂市兰山区**路**号**巷**街民房前,趁无人之机,拆卸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宝悦牌电动车电瓶一组,价值260元。赃物被变卖分肥。
2、2019年11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蔡某某与周某某经预谋后,由周某某到临沂市兰山区**广场**楼**号张某某经营的“**烤吧”,趁无人之机,窃取门前塑料盆内鲫鱼三条、草鱼一条,后二人一同将鲫鱼烧烤分食,草鱼放生。活鱼价值90元。
3、2019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与周某某结伙,在临沂市兰山区**路**号**巷**街民房前,趁无人之机,拆卸余某某杂牌电动车的超威牌电瓶一组、李某某捷踏牌电动车的天能电瓶一组,价值共计430元。赃物被变卖分肥。
4、2019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与周某某结伙,在临沂市兰山区**道**街交汇处**大厦停车棚内,由被告人蔡某某望风,周某某使用携带的工具窃取丁某某电动车的超威牌电瓶一组,又采用剪接电线的方式,窃取夏某某的红色小刀牌电动车一辆,被盗电动车及电瓶价值共计760元。赃物被变卖分肥。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检查笔录;书证;被害人孙某某、张某某、余某某、李某某、丁某某、夏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周某某的证人证言;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金伟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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