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蔡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镇**村**组,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街小区**号**单元**室。该于2009年11月1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于2011年6月25日刑满释放。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诸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9日下午14时22分许,被告人蔡某某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村徐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700元。
2.2020年7月8日,被告人蔡某某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村连续入户盗窃,其中到胡某某家中盗窃现金30余元,到田某某家中盗窃一部oppoR11手机;到郭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000余元。
3.2020年7月8日,被告人蔡某某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村臧某某家中盗窃现金40余元。
4.2020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蔡某某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村李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0余元。
5.2020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蔡某某到潍城区**村赵某某家中盗窃现金900余元。
6.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蔡某某到潍城区**村连续入户盗窃,其中到王某甲家中盗窃老版本人民币1000余元、铜钱10余个、孙中山头像纸币10余张、储蓄罐一个(内有现金33.5元);到秦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00元。
7.2020年7月24日上午8时5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村王某乙家中盗窃现金150元。
综上,被告人蔡某某盗窃现金共计4963余元、一部oppoR11手机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子档案、抓获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郭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指认、搜查笔录;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家中现金及其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蔡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希盈
检察官助理:高永剑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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