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于2020年1月7日11时许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梧州市龙圩区**镇**街**门口的一辆五羊本田牌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码:18F*****,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余静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在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2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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