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53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沛县**镇**村**号。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蔡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蔡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之9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在沛县香江花城小区大门处,多次盗窃正在该处施工的朱某某堆放的水泥40袋、水泥红砖1143块、大理石板25块、黄沙340斤等物品,后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2189元。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已退赔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沛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沛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信诚
检察官助理:朱冠宇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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