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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78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4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新昌县**乡**村**号。因盗窃,于2015年10月24日被杭州市西湖区公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蔡某某至本市**路与**路交叉口**超市,趁四周无人之际,从货柜上窃得52度五粮液陈酿浓香型白酒1瓶,后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该酒出售至本市**路**号的“**”店内。

2019年10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蔡某某至本市**路与**路交叉口**超市,趁四周无人之际,从货柜上窃得52度五粮液虎符令浓香型白酒1瓶,后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该酒出售至本市**路**号的“**”店内。

2019年10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蔡某某至本市**路与**路交叉口**超市,趁四周无人之际,从货柜上窃得52度五粮液虎符令浓香型白酒1瓶,后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将该酒出售给58同城网站上回收名酒的人。

2019年10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蔡某某至本市**路与**路交叉口**超市,趁四周无人之际,从货柜上窃得52度五粮液虎符令浓香型白酒2瓶,后以人民币500元每瓶的价格将该酒出售至本市**路65号的“**”店内。经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两瓶酒的价格共计人民币2000元。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单位本市人民路世纪联华超市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支付凭证、商品标价签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郭某某、熊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辨认笔录;

6.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蔡某某已退赔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思

检察官助理:郑常弘

(院印)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浙江省新昌县(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式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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