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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99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031989********,汉族,高中文化,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街道**村**宿舍(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与同事李某某等人在长沙市岳麓区学士安置小区毛哥饭店吃晚饭期间饮酒。饮酒后,被告人蔡某某驾驶牌照为湘******小型面包车搭乘李某某从上述餐馆出发准备前往长沙市岳麓区云栖路车塘河路的美郡酒店,行驶至长沙市岳麓区**路**路路段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之后,交警将被告人蔡某某带至湖南航天医院抽血鉴定。经鉴定,被告人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5毫克/100毫升。到案后,被告人蔡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系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蔡某某判处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下,可适用缓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小丹

2019年12月25日

附:

1_、被告人蔡某某先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0740****);

案卷材料二册;

光盘三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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