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8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乡**村**组,现住户籍地。被告人蔡某某2009年10月9日因犯罪抢劫罪被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8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20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经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建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7月3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流窜至许昌市人民医院,将正在住院部**楼**病室休息的被害人俎某某的小米MAX3手机偷走。经许昌市建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154元。
2.2019年5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窜至许昌市人民医院住院部**楼,并将被害人李某某放置在该楼层**号病房的oppoA5手机偷走。经许昌市建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格为人民币777元整。
3. 2019年5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蔡某某窜至许昌市第五人民医院。将正在该院**楼**科**病床休息的被害人张某某的黑色挎包偷走,挎包内有1200元左右现金、一张身份证、两张银行卡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建清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许昌市建安区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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