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53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0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从巴南区李家沱南站乘坐332路公交车至清华中学北门站。期间,蔡某某趁被害人任某某不备,将其放置于右后侧裤包内一装有现金800余元的钱包盗走。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蔡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三峡广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主动上缴盗窃所得剩余的450元现金,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蔡某某赔偿被害人任某某8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交车视频截图、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笔录等;

5.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佩玉

                                   检察官助理:冯 华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9615****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