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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盗窃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66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工作于**鞋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住佛山市南海区****塘一出租屋**号房,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到佛山市南海区**小区**便利店门口,将该店为被害人唐某某代收的一箱内有沐浴露等物品的快递件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172.8元。

2019年8月25日9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再次到上述便利店门口,将该店为被害人陈某某代收的一箱内有湿巾等物品的快递件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9元。

2019年9月1日1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再次到上述便利店门口,将该店为被害人孙某某代收的一箱内有猕猴桃的快递件偷走。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3.9元。

2019年9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再次到上述便利店门口,将该店为被害人刘某某代收的一箱内有阿胶糕的快递件盗走。2019年9月27日蔡某某被抓获,并在其出租屋起获部分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晶晶

2019年12月27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所有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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