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802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2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路**号。因盗窃,于2019年3月5日被台州市椒江区检察院决定(定罪)不起诉。因本案,于2020年7月1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为其指定了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晚至7月4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窜至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路**号,采取溜门入室方式进入被害人任某某家中,盗走一部ipad平板电脑及人民币1800余元。经估价,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1367元。后蔡某某将所盗电脑丢弃。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蔡某某在椒江前所街道二大街百慧超市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在蔡某某处查扣赃款人民币600元,已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蔡某某对本案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椒江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不起诉决定书等书证;
2.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浙江光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频监控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入户盗窃1次,价值人民币316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蔡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婉贞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蔡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3626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随案推送电子卷宗检察卷1册;
3.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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