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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84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组。2007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5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2月28日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2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镇**楼下,将被害人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黑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电动车价值4060元。

2019年9月1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蔡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花园小区**幢**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逸翔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电动车价值2180元。

2019年9月24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合肥市瑶海区**路文新网吧内将被告人蔡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判决书、接受证据清单、报案单等;2.被害人程某某、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雯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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