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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29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1973********,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乡**村**坊**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上网追逃,同年3月30日被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铁路公安处阜阳火车北站派出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4月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4月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9月2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10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11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13日夜,被告人蔡某某未经允许进入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庄**号被害人杜某甲家中。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手印鉴定,现场冰箱上的1枚手印与蔡某某的右手拇指指印是同一人所留。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杜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手印鉴定意见;

6.侦查人员依法制作的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灼娟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91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胡某某、李某某(均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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