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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26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9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厨师,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现住本区**街**村**街**号**房。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经过本区钟村街钟三村彭地大街43号门口时,盗走被害人杨某某放在上址顺丰快递送货车上的HUAWEI Mate30 5G型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40元)。次日上午9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本区**街**村**街**号**房抓获被告人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蔡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森

检察官助理:潘文艳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被盗手机已由公安机关缴回,并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4.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00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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