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龙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蔡某某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龙南县渡江镇新大村老金龙沙场河岸边的两条运沙船偷卖给钟某某等人,获利2000元。经鉴定,被盗的两条运沙船价格为4370元。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退缴赃款,取得被害人黄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3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蔡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蔡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超
检察官助理:练盛华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未羁押,家住江西省龙南县**镇**村**组**号;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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