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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盗窃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二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52年****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52********,汉族,无业,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号,现住址:江门市蓬江区**********楼厂房宿舍。2019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爬窗进入江门市蓬江区**镇**村**街**号**楼厂房,盗走被害人郭某某摆放在该厂房的灯饰模具数件,铝梯1把、电线2条、热熔胶枪2支、电烙铁1支、钳子1把、螺丝刀18把、标签纸20包、风扇5把、美工刀5把、美工刀刀片3包、焊锡膏4盒、电气胶带1筒共10卷等物品,除模具外的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900.77元。

2019年10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再次爬窗进入江门市蓬江区**镇**村**街**号**楼厂房,盗走被害人郭某某摆放在该厂房的灯饰模具数件。

2019年10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再次爬窗进入江门市蓬江区**村**街**号**楼厂房,盗走被害人郭某某摆放在该厂房的灯饰模具数件。次日,民警在被告人蔡某某暂住的江门市蓬江区**镇**村**街**号**楼厂房宿舍内查获上述全部赃物。经核查,模具为3套8件,分别是2.5寸分体灯杯模具3件、2.5寸连体面环模具2件、2.5寸体面环模具3件,经鉴定,总价值为人民币11756.66元。

2019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将上述查获的全部涉案物品发还被害人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视频截图、指认图片等书证;

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作案三次,物品价值人民币12657.4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容丽芬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地址:江门市蓬江区**镇**村**街**号**楼厂房宿舍,联系号码:1581990****

2.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案卷二册(含光盘四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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