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镇**东路**号**栋**单元**室,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村**家园**号楼**单元**室。2014年6月25日因容留卖淫罪被正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蔡某某从其工作的正定县**网吧内盗窃英特尔CORE i3-4150 CPU一个、英特尔XEON E3-1231 V3 CPU两个和华硕GTX750TI-FML-OC-2GD5显卡一个,并将上述电脑配件出售给王某某。经鉴定,被盗上述电脑配件共价值人民币1560元。
2、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蔡某某从其工作的正定县**网吧内盗窃华硕电脑主板三个、华硕GTX750TI-FML-OC-2GD5显卡一个和8G容量电脑内存条一个,并将其中两个华硕B85M-VPLUS电脑主板和一个显卡出售给赵某某。经鉴定,被出售的电脑配件共价值人民币1000元。
3、2020年5月1日,被告人蔡某某从其工作的正定县**网吧内盗窃华硕B85M-VPLUS电脑主板一个、十铨三代8G内存条一个。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80元。
4此外,自2018年9月份起,被告人蔡某某在正定县**网吧工作期间还先后多次盗窃网吧内电脑配件,并将盗窃的电脑配件出售给王某某、杨某某和赵某某,非法获利共计9340元。
被告人蔡某某于2020年5月1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五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正定县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手机检查笔录等;7.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辉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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