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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2年7月19曰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乡**村**。2007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4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变更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下午,被告人蔡某某在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杭州方安仓储有限公司,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莫某某放在该公司C库(该仓库系莫某某承租的仓库)内的一副平园扇面模具、一副平板切割模具及一副脚铁切割模具中的冲模偷走。(经估价,该三件价格为人民币3 366元)

2019年4月10日中午,被告人蔡某某至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杭州方安仓储有限公司D库,用平头老虎钳撬锁的方式,将该公司安装在此库内北面生产线配套电柜内一根铜芯电线及一块铜牌偷走。经估价,该批铜芯线及铜牌价格为人民币44元)

2019年4月12日下午,被告人蔡某某在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杭州方安仓储有限公司D库,用平头老虎钳撬锁的方式,将该公司安装在此库内南面生产线配套电柜内一根铜芯电线及一块铜牌偷走。(经估价该批铜芯线及铜牌价格为人民币44元)

2019年4月16日下午,被告人蔡某某在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杭州方安仓储有限公司D库,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扣押及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素

202049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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