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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2********,汉族,高中文化,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村**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在得知被害人林某某的手机及支付宝的密码后,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于2019年12月23日趁被害人睡觉之际,操作被害人的手机,分5次从被害人手机的支付宝借呗、信用卡、京东金条上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辨认笔录、被告人蔡某某对监控视频截图的辨认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4.电子资料、视频监控: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雪青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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