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至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栋,盗窃被害人黄某某家中的金色华为Mate 9手机1部、红紫色的华为手机1部、现金2080元、红酒2瓶、飞亚达手表1只。2019年12月14日20时许,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网吧抓获被告人蔡某某,当场缴获被盗金色华为Mate 9手机1部,疑似赃款250元人民币,在其住处缴获被盗的红紫色的华为手机1部、红酒2瓶、飞亚达手表1只(以上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对比报告、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晓然
(院印)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