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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七部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8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河南省息县**乡**村**组。曾于2009年4月2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10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于2019年10月30 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武汉市江汉区**号**内,趁被害人刘某某(女,17岁)在座位上闭眼休息的不备之际,用手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部OPPO牌R17(流光蓝6+128G)手机扒到地上,后用脚将其踢至附近隐蔽处拾起盗走。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1700元。

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11时许在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北路慈航宾馆门口抓获被告人蔡某某。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及犯罪现场照片;2.被告人蔡某某的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及破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监控视频截图、被害人身份材料等书证;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人身检查笔录;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兵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曾因盗窃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艳萍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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