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75********,汉族,初中文化,**供电所电工,瑞昌市**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住瑞昌市**办事处**村*山脚下,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7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5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 年2 月上旬的一天晚上19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镇供电所的工程车到*镇广场,将*******建设有限公司堆放在此的太阳能光伏板扎带剪断,盗走26 块太阳能光伏板;2、2020 年4 月下旬的一天晚上19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镇供电所的工程车到*镇广场,将*******建设有限公司堆放在此的太阳能光伏板扎带剪断,盗走30块太阳能光伏板;3、2020 年5 月9 日晚上19时30 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镇供电所的工程车到*镇广场,将*******建设有限公司堆放在此的太阳能光伏板扎带剪断,盗走22块太阳能光伏板;4、2020 年5 月15 日晚上19时30 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镇供电所的工程车到*镇广场,将*******建设有限公司堆放在此的太阳能光伏板扎带剪断,盗走26块太阳能光伏板。
被告人蔡某某将被盗的104块光伏板用于屋顶光伏发电使用,经瑞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的104块光伏板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402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的光伏板并发还给被害单位,被害单位对被告人蔡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悔过书、谅解书、归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董某某陈述;3.证人邓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并在辩护律师的在场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曙光
检察官助理:谈荣良
(院印)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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