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67********,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号**村**坡社,捕前住盈江平原镇安宁**号房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5月13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5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4日10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从停放在盈江县**镇**街***店铺门口的电动车左侧框兜内盗窃了一部苹果牌iPhoneX型直板触屏手机和一部魅海蓝色华为荣耀8青春版手机。
经盈江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苹果牌iPhoneX型直板触屏手机价值人民币3572元;魅海蓝色华为荣耀8青春版手机价值人民币3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余英英
助理检察员: 罗 飞
2020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蔡某某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卷宗1册,光盘10张。
3.涉案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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