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曾因无证驾驶,于2010年4月2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赌博,于2016年5月1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9日3时32分许,被告人蔡某某到被害人林某某位于仙游县枫亭镇**村**号家中的三楼卧室内,盗走一部黑色苹果X手机。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3022元。
2.2020年4月19日中午,被告人蔡某某尝试出被害人林某某被盗黑色苹果X手机中支付宝的支付密码,便使用该部手机分九次将被害人林某某支付宝余额、“借呗”、“花呗”以及绑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1226*********5268)、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48*********3470)内的钱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共计盗走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25197元。后被告人蔡某某将所盗得的钱款立即用于网络赌博并输光。
2020年4月19日至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蔡某某将被盗手机及款项分数次全部归还给被害人林某某。
被告人蔡某某于2020年7月31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蔡某某兵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袁某某、章某某、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意见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现场辨认、辨认、扣押、提取等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22元,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1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海森
检察官助理:李剑群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8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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