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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到六枝特区岩脚镇新城大道中国移动手机店内,趁店内无人之机,将李某某放在店内柜台上的浅蓝色viv0s1手机盗走。同年11月21日蔡某某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2019年11月26日,经六枝特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李某某被盗的viv0s1牌手机价值1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表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案发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贤海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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