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Z24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号**房。因涉嫌盗窃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逮捕。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7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5月9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到湛江市霞山区**村**号楼下时,看见被害人叶某豪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小刀牌电动车没有锁防盗锁和车头锁,遂起意盗窃这辆电动车。蔡某某看了一下周围没人,便双手握着电动车的车头,推着电动车步行逃离现场。蔡某某逃离现场不远,便被被害人叶某豪抓获并报警。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94元。案发后该被盗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另被告人蔡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5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叶某豪的陈述。
3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被害人提供其购买电动车的发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和收据。
4辨认笔录及辨认材料。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9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之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其家属赔偿500元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 蓝
检察官助理:黎青扬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被害人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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