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的辩护人为刘某某,北京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5日至10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9月16日至9月25日;自2019年11月26日至12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间,被告人蔡某某伙同他人(未到案)利用“快手”APP平台系统漏洞,通过重复多次提交提现黄钻订单请求的方式,盗刷被害单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院**号楼**层**)资金。具体事实如下:
被告人蔡某某伙同他人于2018年7月25日22时许,通过蔡某某快手账号和微信号盗刷快手公司人民币1****.4元;于2018年7月27日20时许,通过陈某甲(另案处理)快手账号和蔡某某微信号盗刷快手公司人民币32****;于2018年7月28日17时许,通过陈某乙(另案处理)快手账号和蔡某某微信号盗刷快手公司人民币2****.55元。
综上,被告人蔡某某盗刷金额共计人民币75112.35元。现涉案钱款未归还。
被告人蔡某某于2018年6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该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单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陈述;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电子数据;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纪敬玲
代理检察员: 杨 程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检察证据卷宗一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辩护人刘某某,联系方式:1861231****;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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