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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盗窃)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37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9811989********,汉族,文盲,无职业,住福建省福安市**乡**村**号。2017年2月16日因无证驾驶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9年7月18日因盗窃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到福安市**街道**号**楼车库,趁四周无人之机,使用螺丝刀等工具将被害人黄某某停在该车库内车牌为闽******的银白色五羊本田二轮女式摩托车盗走。经福安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市场价为人民币4729元。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蔡某某在福安市韩阳煌都门口被福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所盗摩托车已追回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并发还的闽******号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还清单、接收证据清单、工作记录表、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蔡某某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陈述;

5.被告人蔡某某供述;

6.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二条,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玲凤

2019年10月25日

附: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壹册81页,检察材料壹册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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